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八)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