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1999)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依法划定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制造、修理、装配民兵武器装备。
  严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营业性射击和狩猎活动;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转借、赠送、出租、买卖或者交换其他物品;严禁私自保管民兵武器装备。
  第二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与驻地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重要目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二)建立民兵哨所,守护重要目标;
  (三)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动用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应在地方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执行重要任务或使用兵力较多时,必须由宁夏军区或军分区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指挥。
  第二十四条 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应根据民兵的性质和职能赋予其力所能及的任务,不得用民兵代替其它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
  第二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应当随时执行上级下达的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的任务。
  民兵、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

第四章 国防动员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市辖区)设立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动员委员会各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地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市辖区)应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