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

  五、收费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收费文件,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开具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没有合法的收费文件依据,无《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或者不开具专用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
  六、严格实行开票与收费分离、收入与支出分开的财务制度。收费单位和执罚单位的收费、罚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或者国库,列入预算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设立专项帐簿,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收费单位和执罚单位不得截留、侵占、挪用、集体私分收费和罚款。收费单位应当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种帐簿、资料。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人员和财物;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硬性派订各种报刊、书籍、资料、音像制品和派售各种票据等;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各类收费的培训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竞赛(比赛)、庆典活动或者成果演示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商品;不得在公务活动或者管理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不得到企业报销差旅费(含出国费)、餐饮费、电信通讯费、修车费等费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应当由企业自愿进行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性保险等服务项目,强制收费。
  八、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网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凡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单位和执罚单位,应当标示举报电话号码。有关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本决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应当予以曝光。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收费问题进行治理。
  对越权设立或者审批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废除或者纠正,并退还违法收费的款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十、对检举、揭发、控告和依照本决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企业或者个人打击报复、故意刁难的,或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