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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对本省企业税外负担的管理和监督,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以及各种摊派进行全面清理。凡属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
  二、原已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经认真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应当按审批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新增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省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审批收费标准。原已设立的,必须坚决取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缴。
  三、对企业的收费实行“交费登记”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交费登记卡”由交费单位持有。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当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注明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文件依据和许可证编号,并签名盖章。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管理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执行。《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进行年审。收费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帐簿、票据,接受政府指定的机构检审。年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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