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大桥水库库区水域航运的船只,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并在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行驶,证照不齐备的不能行驶。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农田灌溉、城乡生活用水、工业、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的顺序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提前向洪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供水调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在分水设施上设置合格的计量设备。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期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交纳加价水费。
逾期不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收费2‰的滞纳金;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 大桥水库建成后,因水库调节而新增的发电量,由受益电站按规定向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给付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大桥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等优势,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有规划地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确保工程完善安全,水质不受污染,环境不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