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大桥水库工程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右干渠。
干渠以下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接受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安全防范、防洪抗洪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灌区的受益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工程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
第十二条 大桥水库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采石、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和乱扔各类废物,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排放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弃水;
(五)炸鱼、毒鱼、网箱养鱼。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输变电、交通等附属措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