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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订

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灌溉和城乡生活、工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防洪、环境保护、水产养殖及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水文、输变电、通讯等设施、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从事大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大桥水库工程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损坏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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