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地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蓉机构;
(七)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应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部门的同级代码管理部门领取代码申请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并区别情况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批准成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四)批准成立外地驻蓉机构的文件和登记证;
(五)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申办之日起七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对不合格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交代码证。
(一)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注销及广告审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年检、注销;
(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五)税务登记、验证、变更;
(六)统计登记、变更;
(七)刻制公章,申领机动车辆牌照;
(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执行标准登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九)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海关有关手续;
(十)机动车辆征费;
(十一)固定资产登记,资产评估;
(十二)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三)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各类贷款业务、申办和年检贷款证;
(十四)办理招用工劳动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十五)办理劳动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