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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0〕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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