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