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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2000年3月3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第四条 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可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受人事部、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单位或者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连续3次在省、州档案工作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单位或者受表彰的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三)连续两次受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达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经3年一次复查,其管理水平继续保持和提高的单位,对其连续在岗的主管人员、档案员由单位分别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条 在档案管理部门检查考评中获优秀成绩的,其考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劳动模范的依据。
  第六条 档案科技成果获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档案学术研究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由州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00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直接经济效益中按1-2%的比例,对提供档案的档案馆、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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