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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区内的服务行业,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并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对尚未探明的地下溶洞和险峻景点,要设置警示标志和禁游设施,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资源使用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以外的收费,相对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景区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举办演出活动或进行科学考察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风景区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心景区乱搭乱建,或者擅自延伸经营场所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采挖珍稀物种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污损文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破坏,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迁出,恢复环境原貌,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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