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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区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点上的耕地应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
  在风景区内推广沼气适用技术,采取综合节柴措施,解决风景区内居民的燃料问题。
  第十八条 风景区应规划适当面积作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点放牧。
  风景区农田基本建设应推行生物梗梯化技术,减少对景区植被和景体的破坏。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乡(镇)应加强格凸河上游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保护,安排建设项目不能影响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风景区保护和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并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区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
  对生产、加工民族工艺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风景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和规划审查;
  (四)维护风景区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风景区的宣传,开拓旅游市场;
  (六)合同有关部门发掘和利用民间传统文化,提高风景区旅游的文化内涵;
  (七)为风景区经济发展搞好协调和服务;
  (八)行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村寨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配合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区开展经营、游览、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服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进行经营,应先取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许可,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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