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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居民,应建立档案,悬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条 在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盗伐、毁损古树名木,采挖珍稀物种;
  (四)污损、毁坏文物;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十)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破坏、毁损风景区公共、安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十二)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滩涂;
  (三)采挖苗木、花草、药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设置、张贴广告;
  (六)建造坟茔。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盲谷景点的允许容量,额定游人规模,并予以监督。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盲谷景点。
  第十三条 在穿洞景区和大河景区使用机动船只,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工矿企业,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村寨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
  对景区内已建的居民建筑,确有损害自然景观、妨碍风景区保护的,应予迁出。
  第十五条 风景区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应突出民族风格,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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