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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龙潭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龙潭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0年3月16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勐梭龙潭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勐梭龙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勐梭龙潭保护区(以下简称龙潭保护区)的范围是:在龙潭为中心,东至南磨山分水岭、南规河、勐梭河,西至糯扩山分水岭,南至富母乃后山分水岭,北至羊窝箐。
  龙潭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三条 凡在龙潭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勐梭龙潭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龙潭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龙潭保护区的职能机构,归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龙潭水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龙潭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龙潭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龙潭保护区内除建设统一规划的管理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的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污染生态环境,不得扩建和改建为有污染的项目设施。
  禁止在龙潭水面以东和以南的径流区内及龙潭水面以西和以北距水岸线80米以内新建任何项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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