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所聘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资金或财产,不得擅自用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商业秘密,依法购买、租赁、承包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名称,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年检或验证验照,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及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变更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权,拆除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生产资料、贷款和其他社会服务,应当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技术密集型、外向型骨干企业,应当列入扶优扶强重点企业序列,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非公制企业和经营者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评审,按行业归口办法申请办理,由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和报审,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申请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组织鉴定。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开发的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学,同当地居民一样对待,就近入学、入托,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