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2000年3月7日十二兰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广泛宣传《
宪法》确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及时查处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规定的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协会依据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宣传,对损害非公有制和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全市和本辖区促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纳税,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必须与受聘、受雇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