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4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个体、私营采矿的管理,保障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经销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矿区设立地质矿产管理站。各地质矿产管理站在自治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参与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承办奖惩事宜,调查处理矿业纠纷。
(五)指导矿山企业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并积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六)依法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登记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自治县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
自治县为省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自治县境内投资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到自治县境内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