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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商业、邮电、金融、交通、卫生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用哈萨克语接待哈萨克族顾客及病员,或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哈萨克语广播、电视,哈萨克文报刊、杂志,哈萨克语影视节目的采编工作。
  自治县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介要组织宣传推广运用哈萨克语标准音,办好哈萨克语广播电视节目,丰富节目内容。在自治县境内公开场合宣传报道或自办节目,必须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书店和邮政部门做好哈萨克文图书、报刊的发行、投递工作,满足哈萨克文读者的需求;档案馆、文化馆、各学校图书馆要充实哈萨克文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的储藏种类。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兼通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第十七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在答复处理人民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时,对哈萨克族代表、委员和公民要使用哈萨克文。
  第十八条 自治县公民在自治县境内可以用哈萨克文填写各种登记表、申请书、志愿书、合同书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为各级各类学校哈萨克族语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规定,学校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若需修改完善,须经自治县自治机关批准。
  自治县境内的中、小学,实行哈萨克、汉“双语”教学,哈萨克族青少年应当学习掌握哈萨克语言文字。
  幼儿园、学前班根据实际情况,对哈萨克族幼儿提供方便,进行哈萨克、汉“双语”教育。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学生在升级、升学考试中,哈萨克语文分数以主科成绩计入总分,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自治县有计划地巩固和提高哈萨克文或汉文扫盲教育成果,逐步提高其民族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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