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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二)制定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哈萨克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哈萨克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协调有关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
  (七)负责翻译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政重要文件及其他需要翻译的资料。
  第八条 自治县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倡导学习和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并将其作为考核、选拔哈萨克族干部的标准之一。
  第九条 自治县招生、招工和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时,要提供哈萨克、汉两种文字试题,应试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之一或两种语言文字答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能够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公民。
  第十条 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告、宣传材料等,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乡、村的上行文书,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哈萨克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会标;会议用语、会议材料应当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及驻本自治县省地直属单位的公章、文头、牌扁、奖状、锦旗、标语、证件、单位和科室名称等要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并写“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全称。
  自治县境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界碑、路标、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交通标志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商品广告以及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价格标签等,根据需要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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