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00年1月14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哈萨克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及驻本自治县的省地直属单位。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哈萨克语言文字是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哈萨克族公民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发挥哈萨克语言文字在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哈萨克族干部职工和群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推广普通话。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及群众学习哈萨克语言文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