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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199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199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延庆县香营乡、珍珠泉乡,因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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