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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35、按照《办法》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三、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四、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五、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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