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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有关价格的确定问题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九、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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