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4日)废止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
《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产通知当地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
《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