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监察组织行使《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支队行使的对违法占路(包括市管道路和区管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但占用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掘路、搭建施工暂设方面的违法行为,仍由公安交通支队查处。
(七)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监察组织有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指无固定基础或虽彩砖混结构但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区环保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暂不列入区监察组织的职权范围。
(八)区监察组织不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园林、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支队行使的行政审批、收费职权。
(九)区环卫、园林、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的其他执法职权的调整,由区政府决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组建
(一)在试点区组建综合执法组织,名称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归属区政府领导。区市政管委(或者区建委)归口负责区监察大队及其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区监察大队可设地区分队。地区分队实行区监察大队和所在街道(乡、镇)双重管理的体制。
为了保证区监察大队工作正常运转,市市政管委统一负责区监察大队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调度。
(二)区监察大队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编制由区政府自行调剂解决,其中执法职能划转区监察大队的,相应编制应一并划转。区监察大队的人员应优先从原执法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中择优录用,确保人员素质。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原单位自行消化解决。区监察大队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行政机关办法解决。
区监察大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规定。
(三)区监察大队和分队均以区监察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区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程序和使用的执法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建设
(一)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区财政,不准规定罚款指标、搞罚款提成,不得或不得变相以收费或罚没款返还等办法解决经费和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