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文件)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将已在本市宣武区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的实施区域,扩大至本市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的行政辖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试点工作按照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区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
(二)要切实抓好综合执法组织建设,坚持新队伍、新职能、新体制、新面貌,真正转换执法机制。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按国务院法制部门批准的《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执行。
(一)区监察组织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业务工作仍受市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市有关行政机关仍有对试点区内各项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职权。
区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后,区有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巡察组织)不再行使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区政府或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管辖对监察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区监察组织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局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调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
(三)区监察组织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园林局及其执法队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调查绿化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栽、补种,决定行政处罚。
(四)区监察组织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的对道路、广场、街巷、绿地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行政处罚。但对暂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五)区监察组织行使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和取缔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