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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环境
 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5号文件)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处罚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16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京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其声响不得妨扰四邻。”,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关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可以视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违反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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