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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律师代理申诉,应当为当事人代写申诉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律师以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立案裁定为该申诉案件的结案标准。
  律师代理申诉,可以查阅案卷,同在押罪犯会见和通信,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干涉、阻挠、侮辱、诽谤或者打击迫害,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提出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自反映或者控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违反律师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私自收费或者向当事人索取约定之外的办案费用的;
  (四)接受委托后,不及时收集、保全证据,或者不及时提供办理批准、登记、变更、备案、公告等服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带领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为其传递信息、信件、物品的;
  (六)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七)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检举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查处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律师对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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