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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敬业勤业,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律师可以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律师参与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受聘律师应当积极为依法行政和重大经济活动的依法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指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予以满足。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认真、及时地收集与其所承办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依法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次数、时间不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批准的除外。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会见中设置障碍影响办案的,律师可以申请羁押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督促解决。
  第十四条 律师依法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羁押机关应当及时转送。
  第十五条 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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