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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9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执业保险、收费公示、赔偿责任等制度。
  第七条 律师应当加强品德和职业修养,努力钻研和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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