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四)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五)施工临时占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六、耕地开垦及开垦费标准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所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耕地开垦费划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开垦耕地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七、建设用地费用减免
(一)征地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70%收取。采用全包征地方式,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2.1%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2.8%收取。不收取不可预见费。
征地管理费按前款规定收取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完成征地工作。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后,建设单位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建设单位按以下标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180元,疏林每亩补偿50元至10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250元至400元。
3.经济林,每亩补偿400元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