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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占用集体土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况分档确定。
  (一)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二)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上、0.8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三)征用前人均耕地0.45亩以上、0.6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9倍补偿。
  (四)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7亩以上、0.45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1倍补偿。
  (五)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上、0.37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3倍补偿。
  (六)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4倍补偿。
  前款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征用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被征用地的农业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的,按有关移民安置规定办理。
  五、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350元至4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600元至75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150元至2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250元至3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至13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至2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30%至4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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