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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时限与监督。
  1.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编制各种方案和说明书,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
  3.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超过受理审批时限时,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超时原因。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三、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二)被征用地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定。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制定全区各县市的水田、菜地、鱼(藕)塘,旱地、果园经济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的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全区统一倍数计算。
  1.水田,按各县(市、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2.旱地、菜地、园地、鱼(藕)塘,按各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3.征用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地按旱地5倍补偿,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9倍补偿。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2倍补偿。
  4.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5.荒草地、荒山、荒地及其他土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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