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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
 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0〕3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8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2.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用线)。
  4.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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