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商品市场要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物业管理实体。主要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申请银行贷款,对外招商,签订摊位或营业用房使用协议等,依法承担起法律责任。要从其摊位出售或租赁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市场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十三)进一步完善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符合建账建制规定的经营户,采取查账征收;对经县级税务局批准暂缓建账的经营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提倡公开评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支持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减轻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营户的负担。对新办的商品市场,由批准建设商品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和其它各种地方规费。城市新建市场适当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各有关参与市场管理的部门,要在依法收费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一个窗口”收费,也可由市场物业管理单位按各项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十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方便,工商部门全免当年的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税务部门免收第一次办理的税务证件费用。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减免费用的照顾。
(十六)市场建设所需用地,由开发建设者持县级以上商品流通市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用地者的需要,及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依法采取多种供地方式,提供市场建设所需用地。市场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如征地费用发生困难,可允许农民的征地费用入股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按年或逐月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因市场建设造成无地可耕、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征地“农转非”。
(十七)对商品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和信用社开设结算帐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市场经营者申请贷款,无论国有、集体和私营都应一视同仁。
(十八)注意保护外地客商,创造条件使之与本地经营者公平竞争。对入市经营业主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该地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准予落户。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企业(公司)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有条件的可以到国外、境外进行商务考察、开展贸易、设立网点。省有关涉外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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