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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产品项目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证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批准机关的正式批文和验收报告;
  (三)申报奖励项目当前新增税前利润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证明材料。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根据技术创新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并向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拟定获奖项目、获将人员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省技术创新奖的项目和人员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获奖项目是优秀新产品的,省人民政府同时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
  省技术创新奖的奖金由企业按获奖项目年新增税前利润的10%以内提取,在获奖年度据实列支,可计入成本费用。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奖为省(部)级奖,获奖人员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评选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技术创新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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