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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陕西省省长 程安东
                          2000年7月18日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奖),奖励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省技术创新奖:
  (一)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产品的;
  (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的;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每年须换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
  一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500万元以至1000万元以下的。
  二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
  三等奖:年新增税前利润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技术攻关、产品设计和试制以及在生产工艺和产业化、商品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由完成单位推荐为获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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