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风险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投资重点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和机电一体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投资地域主要在江苏省内,重点是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投资成熟企业。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可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有价证券,不得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以及贸易、娱乐业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高新公司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职能分离原则。高新公司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投资项目的最终审核,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投资等具体运作。
  (二)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共同投资原则。对管理公司推荐的项目,实行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共同投资,其中高新公司投资90%,管理公司投资10%。
  (三)强化激励原则。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项目清算后,高新公司和管理公司对共同投资增值部分按7∶3分成。
  (四)本条第2、3项所述共同投资的比例和投资增值部分的分成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高新公司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高新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时,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新公司在创业投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其决策为最低限,如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
  (二)在投资合同中明确下列重要事项:(1)创业投资公司对其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2)创业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政策;(3)创业投资公司的存续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