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风险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高新公司关于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和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高新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高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准;
(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三)指定检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中介机构,提出投资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
(四)同有合作意向的各级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就合作事宜进行谈判和磋商,共同发起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
(五)制定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并编报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其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风险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高新公司根据管委会规定的条件遴选,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授权额度内风险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方案,经高新公司审查后实施;
(二)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
(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
(四)定期向高新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