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75号 2000年7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省技术创新和科技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由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由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具体管理运行。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风险组合、专款专用、保值增值、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五条 风险基金可直接投资于科技型创业企业,也可与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二、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省政府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