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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8.加大监督抽查的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所在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查明原因,限期整改。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和授予先进称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劳模,不能记功授奖。主导产品连续两次省以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捡企业承担。
  19.加强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各级政府禁止采购质量不符合标准、无证生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20.坚决制止乱评比。严格控制对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乱评比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21.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质量认证市场、质量检验市场的运行准则,严格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评定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质量认证机构的监督。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对质量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22.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23.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大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24.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地可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此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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