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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档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也可以采取百分考核的方法,按得分多少确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或总结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领导班子和每一名班子成员在述职时都要对照责任分解内容,报告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在接受纪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都要提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汇报材料。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或专题汇报材料,要以党委(党组)的名义作出,由主要负责同志(一般由班子正职)作述职报告或向考核组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主要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讲话稿、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案例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乘车、住房、通讯工具使用等《廉政档案》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的,可按有关规定一并进行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分步进行的,在适当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对照本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归属的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纳入总体考核之中。在组织专项考核时,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纪委,纪委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按照干部实绩考核程序,向同级党委提出等次意见。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要提出建议,上级党委(党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低于“良好”档次,干部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称“实绩突出”,并分别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该领导班子正职,或由领导班子正职对该领导成员进行方式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班子正职不得继续担任重要职务;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也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严格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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