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办发〔2000〕35号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晋发〔1999〕13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下考一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根据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要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并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具体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责任追究:因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领导成员按照任务分解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进行考核。
(三)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