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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核定计税产量。农业税计税产量以1994年-1998年5月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并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适当打折后确定,长期稳定不变。
  3、确定农业税税率和征收总额。农业税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试点县的农业税税率和征收总额,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进行确定,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轻确定。
  4、确定农业税主粮和计税价格。我省现行农业税主粮为小米,与我省现阶段的农业种植结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保证这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平税务,对试点单位实行按当地出产最多、国家实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主粮,以县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实行国家规定的中等粮食保护价。
  5、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照顾减免和灾情减免两部分,继续执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6、各试点县农业税的计税土地、计税产量、税率、农业税主粮、计税价格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特产税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试点县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如下:
  1、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属多年生的、成片成园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在农业税和土地中予以剔除。
  3、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零星、分散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4、取消原部分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取消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贵重食品中甲鱼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
  5、对果用瓜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6、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考虑我省农业特产品也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农业收入增长缓慢,我省农业特产税税率均按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的低限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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