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县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三)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试点县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收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核定后的计税土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计税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并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须报经省地税局批准予以核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不予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对新开垦的土地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免税到期后报经县级地税局批准,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按现行规定程序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