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政区域,包括市、区和县级市。
(二)按发放对象,包括由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含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三)按发放内容,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和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费和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市直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经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即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市直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供养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即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
(三)各区和县级市,在2000年下半年对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到个人经费管理方案后,在2001年全面实施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由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方案。
四、职责分工
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的工作由各级财政、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等基础数据变动情况的采集。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领导职数和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
(三)人事部门负责核对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确定各单位应发个人经费的具体数额,并负责开发工资管理系统,对各单位的工资信息员进行培训、编制个人工资发放表和离退休费发放表。
(四)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包括离退休费)统一支付的具体事务,配合人事部门就过去制订的一些发给个人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统一支付的需要进行重新归并和修改。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人事部门核对的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个人经费数额进行资金审核,并与承办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其把资金及时分解拨付到个人。
五、做法和要求
(一)职能部门分工。
1.各机关行政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清理本单位的编制使用及人员情况,人员经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等,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在2000年7月15日前报市编委。事业单位另行通知。
2.机构编制部门在2000年8月10日前,完成审核各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