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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驻县以上城市部队的水电气系统改造并入市政管网时,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军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接受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纠纷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商业服务。部队军人服务社将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纳入地方商业服务体系。地方商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机构,参与竞标。
  (四)交通油料保障。市郊的驻军需要开设公交专线或延伸公交线路的,城建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力予以开办。地方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时,建设部门要一并考虑军事需要。对驻军机关、医院需要实行生活勤务用车社会化的,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给予保障。驻军车辆到地方维修的,维修机构要热情服务,优先保障,确保质量,合理收费。
  远离后方基地油库的部队,需要由当地石油公司代供、代加油料的,各级石油公司要积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保所需,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在部队遂行紧急任务时,必须优先保障。主要公路干线、港口码头、民航场站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油库,国道、省道沿线新建大型加油站要考虑国家国防需要。
  (五)医疗保障。对远离部队医疗体系医院的县(市、区)人武部现役军官和符合条件的家属、子女的医疗,确需要在驻地医院就诊的,可委托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代管,待各地新的医疗保障方案确定后,再另行研究纳入的办法;对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安置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驻浙部队伤病员和探(休)假人员,确需在驻(就)地就诊的,当地医院要本着军人优先照顾的原则,对危急症伤病员可先救治后收费。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职工养老(失业)保障、再就业安置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从省政府规定之日起,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此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招收录用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的力度,积极协调,妥善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要为驻地部队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及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帮助部队解决好随军家属和职工的就业问题。各级要及时向驻军单位提供地方市场用工信息,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吸纳部队职工。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人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吸纳部队职工和随军家属。承揽部队服务项目的地方服务保障单位,要想方设法优先吸纳部队原有职工。对为部队服务的具有地方法人资格的各种保障机构在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手续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办理,提供方便,并减(免)收管理费。对自谋职业的部队下岗职工,地方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要给予扶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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