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严禁借调整产业结构向农民收取种烟、养大鹅等费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农副产品。
四十四、对各种会议、各种办班、各种参观考察活动要严格控制,尽量压缩,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能在乡村办的不到市县办。凡要求村社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需一切经费均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村社干部、村内其他人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四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其经费不得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由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四十六、向农用车辆征收税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凡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向农用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养路费和其他搭车收费一律停止。
四十七、农村税收征管要依据税法据实征收。农业税减免指标必须落实到户,不准截留或挪用。农业税完成时间确定为每年度的12月中旬。不得在国家粮食部门集中收购农民定购粮任务之前预收农业税。征收册外地农业税,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屠宰税和特产税,不得层层下达指标,不得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数平摊。各种税收要由财税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不得向村里下达征税任务,不得让村组干部代收代缴。
四十八、违反本规定都是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
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需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九、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费改税试点的地方执行费改税政策。
五十、本规定由省纪检委、省农业委员会、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