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劳金折算标准不得突破当地劳动力平均日收入水平,即代劳金折算标准≤本村农民所得总额÷本村劳动力总数÷365天。折算标准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十、依照法律法规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承担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对有能力承担而拒不承担应尽义务的,可依据《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得动用警力,不得到农民家里非法强行收取生活物资和生产资料。
三十一、由村(含社,下同)以招标的形式发包的预留机动地和册外地,在承担农业税和统筹提留款后所得到的收入要纳入帐内管理。
三十二、面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并联合发文,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凡未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部门涉农收费文件一律无效。
三十三、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十四、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和出劳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要尊重农民意愿,本着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出资者受益和资金定项使用的原则进行。
三十五、严禁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征兵费、着装费、综治费、交粮管理费、考察费、各种赞助费、妇女联合会会费、村干部财产意外损失费、节日活动费、人大活动费、工作检查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赈灾粮基金以及平摊火化费、摊派公检法司办案费、摊派种养业户工商执照费等都属于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摊派,要坚决取缔。
三十六、严禁一切让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农村中小学建设,应以校舍无危房、环境整洁、能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为原则。